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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科技職業大學招標采購管理辦法
海南科技職業大學招標采購管理辦法
作者:《海南科技職業大學招標采購管理辦法》
發表時間:2026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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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科技職業大學招標采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招標采購活動,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和學校利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教育部政府采 購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采購,是指在有償的基礎上,以合同的方式獲取各類物品和服務的行為。這些行為包括但不限于購買、租賃、委托和雇用等。其中,物品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 的物品;而服務則是指除各類物品以外的其他采購對象。

第三條  凡資產處的招標采購活動,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招標采購工作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學校資產處在執行采購項目時,須經過相關主管部門的論證及審批,未經論證及審批的項目不得實施。

第六條  為確保采購工作的有序進行,學校相關主管部門需強化采購計劃的統籌管理。應定期集中匯總采購計劃,以減少采購批次,降低采購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第七條 資產處對于達到規定采購限額標準的申購單,按照本辦法進行招標采購。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采取化整為零或其他方式規避招標。這是為了確保采購活動的公正、公平和透 明,防止不正當競爭和腐敗行為的發生。

第八條   為確保招標采購工作的公正性,學校實行嚴格的回避制度。在采購過程中,若采購人員或相關人員與投標人存在利益關系,必須主動回避。若投標人認為采購人員或相關人 員與其他投標人存在利益關系,可申請其回避。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九條  為確保招標工作的規范與公正,學校成立招標工作領導小組。該小組負責對招標工作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和決策。小組由主管招標工作的校領導擔任組長,紀委書記擔任副 組長,并吸納相關主管部門參與。

學校招標工作領導小組承擔以下主要職責:

(一)對學校的招標工作進行全面領導和統籌安排;

(二)制定和優化學校招標工作的相關規章制度;

(三)討論并決策學校招標采購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四)負責審定學校“招標采購評審專家庫”的成員構成;

(五)對因特殊情況無法實施招標的重大項目,審議并確定相應的采購方式;

(六)討論、審議并決策重大項目的招標采購工作。

第十條  建立健全招標工作監管機制。為確保招標工作的規范性和公正性,學校設立招標工作監督小組。該小組在校招標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對招標采購工作的各關鍵環節進行嚴密監督。主要職責如下:

(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相關規定,制定學校招標監督工作的規章制度,為監督工作提供明確的指導和依據;

(二)與資產處密切配合,從“招標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確保評審過程的公正性和專業性;

(三)對招標采購過程及相關事項進行全程監督,確保各項工作嚴格遵循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

(四)受理招標采購中的投訴事宜,及時調查并妥善處理,維護學校和各方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學校招標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為招標工作的順利進行提供有力保障。

第十一條  學校招標采購須實行專家評審制。根據項目具體情況,通過抽選方式組成項目評審專家組。評審專家組由學校相關主管部門或項目單位代表及有關技術、經濟、管理等方 面的專家組成,以確保評審結果的權威性和專業性。評審專家 組成員人數應為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應占據三分之二以上,以確保評審結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評審專家組 的評審結果將作為確定中標方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  招標采購的范圍及限額標準

第十二條  資產處在審理申購事宜時,若申購價值超過五十萬元(含),應當依法進行招標。如國家(地方)對招標采購的適用范圍和標準另有規定,則應遵循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對于本辦法中規定的招標采購范圍及限額標準以下的采購活動,相關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應當依據本辦法及其相關實施細則,采取有效措施,加強采購工作的規范性和嚴謹性 。

第四章 招標采購方式

第十四條  學校招標采購將采用以下幾種方式:

(一)公開招標:通過學校官方網站發布招標公告,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參與競標。

(二)邀請招標:向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邀請其參與競標。

(三)競爭性談判:從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選取不少于三家,就采購事宜進行談判。

(四)單一來源采購:直接向特定供應商采購,無需競標。

(五)詢價采購:從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選取不少于三家,對其提供的報價、質量、服務等進行比較,以確定供應商。

第十五條  條凡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采購項目,般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采用邀請招標方式:

(一)技術要求復雜,或有特殊專業要求的;

(二)只能從有限范圍內的供應商中采購的;

(三)公開招標所需費用和時間與項目價值不匹配,不符合經濟合理性要求的。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 :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沒有合格供應商投標,或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 ;

(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第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采購的;

(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采購的;

(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 % 的 ;

第十九條  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項目,可采用詢價采購方式。

第二十條  凡采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和詢價等方式采購的,由項目單位根據規定和要求提出書面申請,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查并提出意見, 一般項目由資產處會同招標工作監督小組確定,重大項目由學校招標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 方可實施。

第五章  招標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條  項目主管部門或項目單位一般應在開標前20日,向招標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包括以下材料:

(一)項目論證報告;

(二)相關主管部門審批意見;

(三)財務處對項目經費來源的審批意見;

(四)擬訂的招標文件及相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  招標采購項目按下列程序實施:

(一)審查、受理招標申請,確定招標方式;

(二)審定招標文件,發布招標信息;

(三)接受投標報名,審查投標人資格,確定投標人名單,發出招標文件,根據需要對投標人進行考察;

(四)組織招標文件答疑;

(五)確定評審專家組成員;

(六)組織開標、評標,經公示后確定中標人;

(七)發出中標通知書;

(八)審查與會簽合同。

第二十三條  項目主管部門或項目單位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

第二十四條  對捐贈的項目,如捐贈人要求自行采購或指定供應商的,可按照捐贈人的意愿辦理。

第二十五條  對突發事件項目,相關主管部門可視情況先行實施,并在15日內按規定補辦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客觀原因需要增加投資的,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應事先履行審批手續,其中超過合同價款10%的, 一般項目由招標工作監督小組審批,重大項 目由學校招標工作領導小組審批;超過項目預算的,應按照學 校相關規定,事先辦理追加預算手續。

第二十七條  學校所有招標采購項目,財務處應根據中標通知書、合同和相關財務管理制度付款。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招標工作監督小組負責對學校招標采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招標工作監督小組對學校招標采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相關當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二十九條  資產處應建立健全內部監督與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和招標采購的執行程序,規范招標活動流程,形成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第三十條  資產處應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素質和專業技術水平,定期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繼續任職。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學校招標采購活動中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投訴和檢舉,相關部門應依照規章及時處理 。

 

第三十二條  參與學校招標采購活動的工作人員必須認真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章制度,對濫用職權、玩忽職 守、徇私舞弊的,將依法依規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資產處應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實施管理辦法,經學校招標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實施。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資產處負責解釋。